虽然会计处罚也可以在会计期间按融资租赁进行。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不涉及租赁的特殊界定。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第3 (1)条规定:“小企业执行本规范的业务或事件不受本规范规范的,可参照《企业会计准则》中的相关划定予以处罚。
”所以出租人可以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——租赁》的相关划定进行核算。
在会计上,出租人可以根据“实质重于形式”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罚。
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如何处理和惩罚融资租赁出租人?
在实践中,融资租赁(直接租赁)的经济本质,特别是租赁期限届满后将租赁物无偿移交给承租人时,是出租人收款,分期出售货物,但出租人(出卖人)为了降低经济风险,在收到款项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,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。
问题出现:我先是在网上查询,只有承租人的会计处罚没有找到出租人的会计处罚。我知道融资租赁要求严格,一般大企业是不会接受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的。但是在实践中,也有比别人更有优势的情况。
不是特殊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,就像一般的企业商业模式一样,也适合融资租赁。在这种情况下,出租人接受小准则做账如何更合理?
[彭怀文回答]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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